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.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《盜竊罪條例》第17條,任何人以欺騙手段(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)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產,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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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
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- 口去意思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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